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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论“离子水”的法律定位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|
——兼评卫生部2005年10号公告及媒体相关报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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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国际功能水协会秘书长 王铎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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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7月11日,卫生部发布了10号公告,其原文如下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任何“离子水机”,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:对一些涉水产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擅自以“离子水机”名义宣传其保健功能的,各地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。
随后,从《北京青年报》报道“卫生部封杀离子水机”开始,全国几十家媒体自觉不自觉地对“离子水”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,给刚刚兴起的中国“离子水”行业带来了“麦莎”式的影响。
孰是孰非,这里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。作为一名"离子水"事业的工作者,笔者从法律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,以期提起人们对"离子水"的关注高度。给“离子水”一个合理、合法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。
一、解读卫生部10号公告
离子水机是生产“离子水”的设备,是电解水生成器的俗称,是特指通过电解隔膜技术制取“功能水”的设备。“离子水”是“功能水”的一种,它是一个集合概念,大致包含了四类产品:强酸性离子水——杀菌、消毒,弱酸性离子水——美容、护肤,强碱性离子水——洗涤剂,弱碱性离子水——医疗、保健、饮用。
笔者认为,10号公告可以解读为:离子水机是具有功能的,但是目前卫生部还没有批准其功能,因而将其作为“涉水”产品处理。而经批准的涉水产品,只能证明其是产品是“安全和卫生的,不证明任何其它功能,因而不能宣传其功能,且不许叫离子水机,违者严肃查处。10号公告的真正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,维护国家法规的尊严,整顿“离子水”行业。豪无疑问,10号公告是正确的,本人表示坚决拥护,但其措辞不够严谨,致使10号公告在执行上出现了许多偏差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,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什么叫“离子水”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。
10号公告一共有四句话,但却有诸多不妥之处。第一、卫生部实际上批准过消毒型及饮用型离子水机,只是批准的名称不同而已。因而“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任何离子水机"的说法是错误的。第二、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。我国有一些企业在取得了卫生部批准的“涉水产品”的同时,又取得了相应的保健功能报告和医疗功能报告。这一类“涉水产品”宣传功能违法吗?因而,我们说不加定语的“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”是不妥的。第三、叫不叫“离子水机”是企业的权利,不存在需要谁批准的问题。因此,“擅自”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。第四、如果说:以“纯粹的涉水产品型面貌出现的离子水机,宣传保健功能违法的话,那么就违反了《广告法》,其执行主体是工商执法系统,而不是卫生系统。卫生部管辖的权限是“安全与卫生”。10号公告要求“各地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”有超权之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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